手机版学校入驻客服中心网站导航

欢迎来到淄博百练会计培训学校!

咨询热线

销售退回怎样进行财税处理

来源:淄博百练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8/9/4 14:47:49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客户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销售退回,既包括本年度销售后的商品在年度结束前退回,也包括以前年度销售后的商品在本年度退回。在销售业务中,销售退回是经常遇见的情况,那么究竟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呢?下面就和淄博百练会计培训学校的小编一起了解一下。


  一、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九条规定: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因此,对于销售退回,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对于本年度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这时会计处理比较简单,企业应按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2.对于本年度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退回的,企业一般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

  如该项销售退回已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如该项销售退回允许扣减增值税额的,应同时调整“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相应金额。

  3.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销售退回的所得税处理

  1.税收政策的规定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2.销售退回的所得税处理

  (1)本年度售出商品的退回

  本年度销售的商品,在本年度结束前销售退回,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处理并不产生差异,都冲减当年的销售收入。

  (2)以前年度售出商品在本年度退回

  企业以前年度售出的商品,在本年度退回,依据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应该冲减退本年度的收入,而不论售出的商品是哪个年度售出的。


  以上就是本次的全部内容,如需了解更多欢迎访问淄博百练会计培训学校:http://3890.peixun360.com/

联系方式

选择专业时,如果犹豫不定,不知道选择哪个比较好,敬请致电,专业的咨询老师会为你解答。

  • 报名热线:400-6136-679
  • 咨询老师:余老师
  • 点击咨询:
开课专业

常见问题

没有想要的答案?马上提问

电脑版|手机版

版权所有: 郑州天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